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7年10月2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8年5月25日確定;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8年4月9(聲請書誤為98年4月10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8年7月20日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復於98年5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被告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未遵期補正,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9年5月13日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拾壹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98年4月9日│98年5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85號│字第1447號│字第188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9│98年度訴字第918│98年度訴字第1676││││號│號│號││├──┼────────┼────────┼────────┤││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6月26日│98年11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9465│99年度易字第453│99年度台上字第││││號│號│2975號││├──┼────────┼────────┼────────┤││判決│98年12月24日│99年4月12日│99年5月1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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