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佩君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825,070元正未給付,其中792,803元為本金;30,97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佩君於民國110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73,118元正未給付,其中70,427元為本金;2,29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1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2803元楊佩君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0427元楊佩君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