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7號債權人 梅琳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AFANAN、SHERALYN、CALIMPONG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例如借據..等)。
三、提出債務人RAFANAN、SHERALYN、CALIMPONG之護照影本或留居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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