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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