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9.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及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及附表編號3.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及附表編號4.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及附表編號5.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及附表編號6.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及附表編號7.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及附表編號8.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第1至8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9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至8及1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6日起回溯26小時│95年9月8日│95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苗栗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案號│第1039號│第5289號、1262號、14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96號│96訴更字第3號│││││││├───┼───────────────┼─────────────┤││判決日│96年4月11日│96年7月30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96號│96訴更字第3號││判決│││││├───┼───────────────┼─────────────┤││判決確│96年5月3日│96年8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業已減刑)│業已減刑)│(業已減刑)│(業已減刑)│││││││├───────┼───────┴───────┼──────┴──────┤│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他字第399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68號│││││└───────┴───────────────┴─────────────┘┌───────┬───────┬───────┬──────┬──────┐│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6日前│95年9月8日前數│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22日│││數日內│日內│││││││││├───────┼───────┴───────┴──────┴──────┤│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89號、1262號、1458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訴更字第3號││││││├───┼─────────────────────────────┤││判決日│96年7月30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訴更字第3號││判決││││├───┼─────────────────────────────┤││判決確│96年8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業已減刑)│(業已減刑)│(業已減刑)│(業已減刑)│││││││├───────┼───────┴───────┴──────┴──────┤│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68號││││└───────┴─────────────────────────────┘┌───────┬─────────┬─────────┬─────────┐│編號│9│10│11│├───────┼─────────┼─────────┼─────────┤│罪名│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轉讓第二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例第8│││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間起至同年6│95年2月間起至同年6│95年7月間接續轉讓│││月間止│月間止│多次│├───────┼─────────┴─────────┴─────────┤│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8號、第2606號、第2739號、││案號│第2748號、第4692號、第6181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96年3月20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判決確│96年10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