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張沛岳 被告 張涪姍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即沛峰行登記資本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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