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4號上訴人 楊鳳霞
葉平祥 被上訴人 范發章
簡瑞金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度選字第1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楊鳳霞、葉平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而此項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周玉羣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