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偉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郭南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珮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郭南宏」之記載與原本所載不符,應更正為「楊珮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