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17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苗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黎茂琳 訴訟代理人 張紹政 被告 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16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