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李堯仁 訴訟代理人 李錫濤 原告 李珮玲 訴訟代理人 歐秀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