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動產擔保交易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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