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玉梅 、 黃萍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參照)。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鍾玉梅、黃萍萍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正確之標的金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