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繼軍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繼軍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縣楊梅鎮未按時報到體檢役男訪查紀錄1份、桃園縣楊梅鄉公所 楊鎮 民徵字第0990003283號、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聯2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卻為逃避徵兵處理而遷移居住處所且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所為已對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造成妨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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