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葛紹讀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6,66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