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所為之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珍因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