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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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錦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錦明犯如附表編號1至6、9至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湯錦明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湯錦明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又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致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並賦予受刑人選擇得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其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不得僅憑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僅略少於各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卻較重於前定、已失效之執行刑加計本次宣告刑之總和刑期,即指為違背法令,而得作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8所示各罪,雖前經本院
各以100年度審訴字第710號、第37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2年8月。
然而,今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及附表編號9至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另定應執行之刑,則揆諸上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至附表編號、所示2罪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嗣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故前定之執行刑亦已失效。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書2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又因茲就上開11罪所斟酌考量之相關條件與之前不同,並考量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本於 衡平 原則行使裁量權,爰分別另定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再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4、6、8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分別與如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2部分曾定│(編號1、2部分曾定│(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0月)│應執行刑10月)│應執行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9日某時許│99年11月9日某時許│100年7月4日7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17號│偵字第617號│偵字第6535號等│├───┬────┼─────────┼─────────┼─────────┤│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37││││710號│710號│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判決│100.07.28│100.07.28│101.01.3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37││││710號│710號│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判決確│100.07.28│100.07.28│101.01.3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667號│字第11667號│字第325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3至8部分曾定│(編號3至8部分曾定│(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2年8月)│應執行刑2年8月)│應執行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9時│100年7月9日9時│100年7月9日9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許│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535號等│偵字第6535號等│偵字第6535號等│├───┬────┼─────────┼─────────┼─────────┤│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判決│101.01.31│101.01.31│101.01.3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判決確│101.01.31│101.01.31│101.01.3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55號│字第3255號│字第325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3至8部分曾定│(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2年8月)│應執行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8時│100年8月3日9時│99年12月14日│││許│38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535號等│偵字第6535號等│字第18089號等│├───┬────┼─────────┼─────────┼─────────┤│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1年度訴字第62號││││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判決│101.01.31│101.01.31│101.11.28││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0年度審訴字第37│101年度訴字第62號││││65號、101年度審訴│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字第152號│││├────┼─────────┼─────────┼─────────┤││判決確│101.01.31│101.01.31│101.12.25││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255號│字第3255號│字第1897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936號等│第30936號等│├───┬────┼──────────┼──────────┤│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101.05.30│101.05.3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確│101.06.26│101.06.26││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37號│第20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