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黃水木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被告 陳正文
陳正冬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巫明秀 被告 陳正龍
陳金秀 陳來生 陳禹祥
弄14號 陳禹盛 陳珠雲 陳順雄 陳福成 陳福慶 陳榮宗 陳賢庭 黃水影 黃水陽 陳佳芳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福壽 被告 林月麗
黃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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