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40號、101年度罰執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泰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分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雖前於民國101年5月3日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徒刑易科罰金並將全部應繳罰金繳納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至如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非屬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張坤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第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4萬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下同)│勞役,以1,000元折│││8萬元,有期徒刑如│算1日│││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6日│100年8月12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280│101年度撤緩偵字第││││號│12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法├────┼─────────┼─────────┤│院│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01年度北交簡字第││││275號│1008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1日│101年9月1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01年度北交簡字第││││275號│1008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16日│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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