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4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執中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