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告 季耀祖
被告 張勛程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賴珮瑜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