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告 季耀祖

被告 張勛程

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賴珮瑜

童威齊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黃貞敏

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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