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珮菁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碧琴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依其上訴狀意旨,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5元(即一審判決命被告應給付之總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