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 楊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所更易,然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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