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張嘉元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宏偉 律師被告 吳金得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被告 陳靜美 訴訟代理人 張職揚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