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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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汶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43、8057號)及移送併辦(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996、6864、7983、1110
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112年度偵字第1480、7776號、113年度偵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被訴幫助一般洗錢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丁○○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同案被告丙○○、戊○○、甲○○【原名乙○○】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