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原告子○○
甲○○己○○亥○○地○○午○○酉○○辰○○辛○○黃○○未○○乙○○庚○○丑○○寅○○○住同上兼上十五人之訴訟代理人癸○○原名 林基學 被告戊○○
宇○○玄○○原名 蔡銘峰 戌○○巳○○壬○○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丙○○天○○丁○○卯○○宙○○申○○A○○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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