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培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8042、18964號,89年度偵字第1619、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培賢係以販賣贓車為業之人,其自民國87年起至88年間,基於概括教唆竊盜之犯意,連續教唆不詳人士行竊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每輛贓車新臺幣3至5萬元之價格向該不詳人士收購;劉培賢繼而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購、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引擎號碼其中一碼變造為如附表各編號「查獲時車籍」欄所示之引擎號碼,進而以變造過之各該贓車向各監理機關重新申請如各編號「查獲時車籍」欄所示之汽車牌照後將其轉售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教唆竊盜罪(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教唆竊盜罪與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公訴人認上開犯罪間各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處斷,而其中法定刑較重者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合計為12年6月。次查,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時間應為教唆竊盜後之87年至88年間,然因起訴書未載明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月日,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以88年之7月1日為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且經檢察官於88年8月2日開始偵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2月3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於90年2月19日繫屬本院,然因被告逃匿,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庭,本院遂於91年2月27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等情,此有本院收狀戳及本院91年北院錦刑未緝字第95號通緝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訴字第262號全卷核閱無誤。而依上開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自88年8月2日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至91年2月27日發布通緝,共2年6月27日,應予加計;另自89年12月31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90年2月19日本院繫屬日,共1月20日則應予扣除。是經此計算,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應於103年6月8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時效應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末查,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89年度偵字第14471、12703號),並未經起訴,與前揭應諭知免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附表┌──┬────────┬────────┬────────┐│編號│查獲時車籍│失竊前原始車籍│失竊車輛之時間、│││││地點│├──┼────────┼────────┼────────┤│一│1.DJ-1166│1.K4-9396│1.87年10月15日│││2.RARO5Y6WWO2961│2.RARO5Y6WWO2901│2.新北市土城區千│││6│6│歲街15號前│││3.日產廂型│3.日產廂型││├──┼────────┼────────┼────────┤│二│1.DM-3996│1.S9-1077│1.87年11月10日│││2.RARO5Y8WO39085│2.RARO5Y8WO39885│2.新北市林口區中│││3.日產廂型│3.日產廂型│山路│├──┼────────┼────────┼────────┤│三│1.DM-1707│1.DE-6393│1.87年11月18日│││2.RARO5Y1WWO2909│2.RARO5Y1WWO2969│2.臺北市大安區信│││7│7│義路3段147巷內│││3.日產廂型│3.日產廂型││├──┼────────┼────────┼────────┤│四│1.DH-3388│1.LW-9389│1.87年12月26日│││2.RARO5Y2WWO5990│2.RARO5Y2WWO3990│2.新竹市○○路12│││1│1│號前│││3.日產廂型│3.日產廂型││├──┼────────┼────────┼────────┤│五│1.DO-9269│1.D5-0040│1.88年1月17日凌│││2.RARO5Y8WWO3669│2.RARO5Y8WWO3069│晨2時許│││8│8│2.桃園市○○街、│││3.日產廂型│3.日產廂型│春日路口│├──┼────────┼────────┼────────┤│六│1.DO-9668│1.Q7-9169│1.88年2月10日│││2.B0000000A64847│2.B0000000A63431│2.桃園縣蘆竹鄉富│││3│5│竹村160號前│││3.賓士轎式│3.賓士轎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