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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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俐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緩字第408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機械工程系主任 陳正和 」印章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項俐倫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78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9月6日確定,101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偽造印章,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另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項俐倫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780號緩起訴處分,於100年9月6日確定,101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簽附於該署100年緩字第4087號卷內可憑。而扣案偽造之「機械工程系主任陳正和」印章1枚(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4087號卷第10頁),係被告項俐倫所偽刻,並為其供犯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780號卷第45頁背面),屬專科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19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