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璟淞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韓璟淞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罪。被告與不詳應召站之成年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新臺幣3500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