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0號原告 鍾炎佑 訴訟代理人 鍾金水 被告 江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