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龔明聰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原告與被告研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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