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陳偉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原告與被告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