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四號上訴人 莊萬燈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兩事。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莊萬燈確有其事實欄所載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二罪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相關從刑宣告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請給予二個月期間以查明貸款資金流向,並與告訴人洽談和解; 嗣補 提陳述意見狀陳稱本件貸款係用以購買公司機械等固定設備,已無餘款可資償還告訴人,雖經多次與告訴人協商,迄今仍未達成和解,然其深感後悔,請從輕量刑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事,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對重罪之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輕罪部分,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又本件既應為程序駁回之判決,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蔡彩貞法官陳東誥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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