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龍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金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5月及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04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