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原告 李丁福
2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誠陳黃秋香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補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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