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 游素貞 被告 林瑞基
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