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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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05號原告 邱計綸 被告 林世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由於本件偽造文書案造成原告必須負擔機車借貸款項及誣告造成之損害,共計5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林世豫被訴誣告罪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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