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郭張淑媛
郭廷祺 郭雅惠 被告 郭廷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84、20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3,400元【(86㎡+86㎡)×215,000元+131,
700元+131,700元=37,2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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