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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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告 林楊美珠
林芳瑛 林珣瑛 林靜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被告 林正晃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607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建物登記之權利範圍分別為9785分之111、9785分之5184、9785分之773、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9,059元【計算式:(415㎡×111/9785×134,382元/㎡)+(143㎡×773/9785×74,078元/㎡)+(25㎡×5184/9785×55,500元/㎡)+建物現值334,500元=2,539,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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