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 許森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7,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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