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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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彭偉榮 被告 袁道峻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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