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凱所犯如附表所示拾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2月12日│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實││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決││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8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622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4日│103年2月16日│103年6月5日│103年6月10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偵字第1620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實││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決││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第619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8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622號。│└──────┴───────────────────────────────────┘┌──────┬────────┬────────┬────────┬────────┐│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83號│毒偵字第3383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實││第1969號│第196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決││第1969號│第1969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7號│執字第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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