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慧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慧真(一)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27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5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並接續上揭(一)部分罪刑執行,受刑人自102年8月27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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