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劉展 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拾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9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9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4年1月1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文雄 │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元│103年8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 七賢 │2│││││││││分行││││││├──┼──────┼─────┼─────┼──────┼────────┼───────┼──────┼───┤│002│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元│103年10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3│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元│103年12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4│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元│104年2月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5│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8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6│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10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7│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12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8│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4年2月15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09│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7,000元│103年8月20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0│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7,000元│103年11月20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1│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7,000元│104年3月20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2│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8月12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3│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10月12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4│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3年12月12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5│許文雄│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200元│104年2月12日│PG0000000││││││業銀行七賢│2│││││││││分行││││││├──┼──────┼─────┼─────┼──────┼────────┼───────┼──────┼───┤│016│蓮香齋事業有│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50,000元│104年3月6日│PG0000000││││限公司劉展││業銀行七賢│7│││││││宇││分行││││││├──┼──────┼─────┼─────┼──────┼────────┼───────┼──────┼───┤│017│蓮香齋事業有│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00,000元│104年3月6日│PG0000000││││限公司劉展││業銀行七賢│7│││││││宇││分行││││││├──┼──────┼─────┼─────┼──────┼────────┼───────┼──────┼───┤│018│蓮香齋事業有│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500,000元│104年4月7日│PG0000000││││限公司劉展││業銀行七賢│7│││││││宇││分行││││││├──┼──────┼─────┼─────┼──────┼────────┼───────┼──────┼───┤│019│蓮香齋事業有│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00,000元│104年3月12日│PG0000000││││限公司劉展││業銀行七賢│7│││││││宇││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