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常業重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常業重利罪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其他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