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