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一)聲請人原名為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更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為同一。
(二)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嗣因法人合併而於95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22日起至134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4年12月27日及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1,650,000元、(2)450,000元、(3)68,355元、(4)現金卡3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按(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2)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9%、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4)年利率12.88%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3件、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96年度拍字第3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公尺 │││├─┼───┼────┼────┼────┼───────┼─┼────────┼──┼──────┼──────┼─────┤│00│宜蘭縣│員山鄉│外員││369│建│││1178.40│10000分之240│││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07│宜蘭縣員│宜蘭縣員│鋼筋混凝│2層83.│││││83.91││││全部│共用部││1││山鄉金山│山鄉外員│土造7層│91││││││││││分:1││││西路270│段369地││││││││││││、外員││││巷6弄6號│號││││││││││││段212││││2樓│││││││││││││建號,│││││││││││││││││面積32│││││││││││││││││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3│││││││││││││││││。2、│││││││││││││││││外員段│││││││││││││││││239建│││││││││││││││││號,面│││││││││││││││││積146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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