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三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五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二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五號),本院羅東簡易庭(九十六年度羅簡字第二0二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次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已明定。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