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臺南市鹽水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龍同 相對人江改相對人邱 潘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邱潘美慧 於民國83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28日至103年12月28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邱潘美慧於88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6,800,000元,借款期限至90年3月25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1部分,已於98年5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江改,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債權憑證等影本各一件,異動索引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十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4│養│2584.00│全部│邱潘美慧持分10000分之9769;│││││││││││江改持分10000分之231。│├──┼───┼────┼──┼──┼────┼─┼────┼──┼─────────────┤│002│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3│養│3121.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3│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5│養│1551.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4│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7│養│1822.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5│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8│養│242.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6│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4-19│養│165.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7│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5│養│1128.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8│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7│養│547.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09│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7-1│養│1936.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010│嘉義縣│義竹鄉│新店││1048-5│養│2508.00│全部│所有人:邱潘美慧│└──┴───┴────┴──┴──┴────┴─┴────┴──┴─────────────┘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