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9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13日起至129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0,
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848,88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14-16│建│75.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114-17│建│77.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露│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1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75│92│92│87│83│9.│28│10│57│平│鋼筋│32│14│平│全│││18│建平六街110│平區新南│鋼筋混凝│.8│.0│.0│.5│.3│57│.5│3.│2.│方│混凝│.3│.9│方│││││巷10號│段114-16│土造│8│7│7│0│5││5│22│21│公│土造│9│5│公││││││、114-17│││││││││││尺││││尺│部│││││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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