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0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更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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